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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查补收入不可作为三项经费的扣除基数

更新时间:2015-01-14 11:05:47 浏览次数:75次
区域: 温州 > 鹿城 > 水心
类别:会计培训
地址:温州市鹿城区人民西路温州大厦4楼
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,按照发生额的60%扣除,但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(营业)收入的5‰。第四十四条规定,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,除财政、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,不超过当年销售(营业)收入15%的部分,准予扣除;超过部分,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。
  此外,在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补充通知》(国税函[2008]1081号)的附件《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及附表填报说明》中,根据“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(A类)”的填报说明规定,“销售(营业)收入合计”是指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、其他业务收入,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。而且,该行数据是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、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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