五、建筑物评估的残余法
建筑物残余估价法是指建筑物与其基地合并计算收益,在用收益还原法以外的方法能求得土地的价格时,从建筑物及其基地所产生的收益中,扣除归属于基地的纯收益,即可得到归属于建筑物的纯收益,再用建筑物的还原利率还原,便可得到建筑物的评估价。在计算属于土地的纯收益时,一般是以市场比较法或成本逼近法等求得土地价格后,乘上土地的还原利率便可得到。
建筑物残余估价法从评估原理的角度属于收益还原法的一种。它尤其适用于其他方法难以准确判断土地或建筑物的价格的情况。例如,当建筑物的用途、使用强度与土地的 佳使用不尽一致的时候,需判断因建筑物的存在而导致土地市值的减值幅度,用其他方法很难作出准确判断。此时运用建筑物残余估价法可以给出一个比较合理的说明。
由于建筑物残余估价法属于收益还原法中的一种,此法的运用要求被评估对象能获得正常收益,即只有有客观收益的房地产才能运用建筑物残余估价法。另外,运用建筑物残余估价法还要求建筑物的用途、使用强度以及使用状态等与土地的 佳使用不能严重背离。例如,在建筑物已濒临倒塌,建筑物容积率过低,租金收人或收益极低,以致房地合一的租金收入难以满足土地对其纯收益的要求时,采用建筑物残余法估价建筑物市值是比较困难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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